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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胡月良与朱炳益、陈平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月良,朱炳益,陈平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32号申请人:胡月良,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申请人:朱炳益,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申请人:陈平权(系朱炳益之妻),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人胡月良与被申请人朱炳益、陈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月良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或相应价值的房产,并以其自有的房屋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月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炳益、陈平权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管理区宏图大道69号精英名都20座15C住宅一套,产权证号C6664564,及东莞市南城区精英名都地下车位A59号车位一个,房屋产权证号为04××99的房产,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端梅人民陪审员  谭友三人民陪审员  袁红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