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蒋华与皮发海、杨佐容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皮发海,蒋华,杨佐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皮发海,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华,女,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原审被告:杨佐容,女,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重庆市垫江县。上诉人皮发海因与被上诉人蒋华、原审被告杨佐容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5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皮发海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不在江苏省昆山市,本案不应当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蒋华对一审裁定无异议。原审被告杨佐容对一审裁定未提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皮发海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不在江苏省昆山市,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皮发海也未明确指出本案应当移送至何地法院进行管辖,故其所提管辖异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