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03号申请人朱某,女,地址:赤峰市,被申请人卢某,男,地址:赤峰市,本院在审理朱某与卢某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朱某于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当事人申请对何证据采取何种保全方法,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也应当写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保全裁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采取措施。(保全的证据名称、数量等情况及保全方法)。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