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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国强与韦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强,韦雪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83号原告马国强,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住本县。被告韦雪冰,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原告马国强与被告韦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国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世军审 判 员 :韩建军人民陪审员 : 高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 吴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