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海南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民终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育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仕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周。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妍。上诉人海南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6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书写查明的基本事实就进行说理下判,违反“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62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海南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92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晓艳审判员李柔翰审判员 袁 俊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郁 四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