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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俊山与周鲁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山,周鲁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718号原告:王俊山,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咏,濉溪县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鲁刚,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喜,濉溪县韩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山诉被告周鲁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山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俊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俊山负担。审判员  高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 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