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与李德斌、毕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李德斌,毕玉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25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东凤居委会容奇大道中132号。负责人:陈炳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日琪,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延林,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德斌,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毕玉琴,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诉被告李德斌、毕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序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日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德斌、毕玉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德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7250.09元及利息986.9元,合计人民币88236.99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的约定暂计至2017年1月23日,2017年1月23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2.原告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星居委会文星路6号活力盈居10座1××1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毕玉琴对被告李德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德斌于2009年2月16日向原告申请贷款,并签订编号为44120090002310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被告李德斌向原告借款349000元用于购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星居委会文星路6号活力盈居10座1××1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03××13、03××14)。借款期限自2009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22日。借款合同对借款利率、本息偿还方式、罚息、复利的计算依据及标准等均作了约定。同时,被告毕玉琴与原告签订《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对被告李德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德斌将上述房产抵押给原告以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于2019年3月23日发放了此笔贷款,被告李德斌也依合同约定开始按月偿还贷款。但从2016年10月23日起,被告李德斌开始不按时还款付息。截至2017年1月23日,共拖欠原告到期本金11633.36元,利息986.9元,未到期本金75616.73元。被告李德斌与被告毕玉琴是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毕玉琴系被告李德斌借款保证人,因此,被告毕玉琴对被告李德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被告未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属严重违约,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依法向被告李德斌、毕玉琴送达了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说明正当理由和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提供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他项权证、截止到2017年1月23日的债权清单各一份,用于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经审查,被告李德斌、毕玉琴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并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如下事实:案涉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另约定,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方式确定,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5.94%的基础上下浮30%,执行年利率4.158%,贷款发放后按每年一月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下调30%计算贷款利率。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超过90天,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保全措施。因两被告在2016年10月23日开始不按时还款付息,截至2017年1月23日,被告拖欠本金87250.09元,利息986.9元。本院认为,案涉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发放贷款,被告李德斌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由被告李德斌清偿所欠的全部借款本金87250.09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1月23日的利息为986.9元,此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05倍计至清偿之日止。两被告提供其名下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星路6号活力盈居10座1××1号房产(产权证号:03××13、03××14)作为上述债务的抵押担保,且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就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毕玉琴在《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中签名确认,自愿为被告李德武本案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德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7250.09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1月23日的利息为986.9元,之后从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7250.0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1.05倍计算利息);二、被告毕玉琴对被告李德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对被告李德斌、毕玉琴用于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星路6号活力盈居10座1××1号(产权证号:03××13、03××14)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2.96元,财产保全费902.36元,合计1905.3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李德斌、毕玉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佘凯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