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明凯、张文龙与义乌市万康进出口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凯,张文龙,义乌市万康进出口有限公司,侯飞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24号原告:张明凯,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告:张文龙,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义乌市万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凯。第三人:侯飞,女,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凯、张文龙与被告义乌市万康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侯飞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凯、张文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凯、张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明凯、张文龙负担。审判员 龚益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