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小萍盗窃一审 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52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萍,女,生于1974年9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临洮县人,系金川集团公司二矿生活服务站务工人员,住本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1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萍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小萍在其务工的单位金川集团公司二矿生活服务站更衣室更换衣服时发现失主吴英菊的更衣柜柜角有部分翘起,趁周围无人之机,被告人张小萍掰住翘起衣柜柜门,用手伸入柜内取出吴英菊手提包中的钱包,将钱包内现金2430元盗窃。次日,被告人张小萍委托其朋友意欲将窃得的现金归还被害人,被害人称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款2430元扣押,现已退还失主。另查明: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张小萍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失主吴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李XX、周XX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视频光盘制作说明及光盘二张、指认赃款照片、人口信息查询表及被告人张小萍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小萍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小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小萍经亲友规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张小萍有自首情节,又积极退赃未给失主造成损失,视其情节可单处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小萍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世萍人民陪审员 刘 琼人民陪审员 许燕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春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