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艾英涛与辉县市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英涛,辉县市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912号申请人艾英涛,男,199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辉县市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法定代表人张艳霞,系公司总经理。艾英涛申请执行辉县市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艾英涛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辉县市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交付申请人艾英涛长安SC7164A牌车架号为LS5A3DBEXFA098014汽车的购车发票、合格证及原车材料和配套工具(原车材料和配套工具为:车辆说明书、全国保养联系手册、配套轮胎扳手、警示架和千金顶),支付迟延履行金,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辉县市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销售车辆系与濮阳市泽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销,濮阳市泽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辉县市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拒绝向辉县市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涉案车辆的购车发票、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导致被执行人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