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81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行与杨华桓、李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行,杨华桓,李新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435号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合水镇建设中路**号。负责人:康纯,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许,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杨华桓,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李新兰,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广东省阳春市人。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行与被告杨华桓、李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行负担。(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行已预交50元,本院退回25元给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行)审判长 邹华彬审判员 杨雄辉审判员 黄燕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宇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