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江琴与张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琴,张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579-1号申请执行人张江琴,女,1965年10月6日生,汉。被执行人张文国,男,1953年12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江琴与张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江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8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8957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88426.53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江琴,剩余11434.7元申请执行人张江琴表示放弃,本案执行费1243元被执行人张文国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83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