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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黄花店支行与王孝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黄花店支行,王孝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3393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黄花店支行,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振兴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8040388210。负责人:周伟,职务行长。被告:王孝权,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黄花店支行诉被告王孝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黄花店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黄花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黄花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井志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