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徐丽平与株洲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判决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丽平,株洲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21执73号原告徐丽平,女,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尹国义,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株洲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南路。法定代表人彭益清。申请执行人徐丽平与被告株洲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冻结、扣划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笃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