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纪彩、杨女与被执行人李阳光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纪彩,李阳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李纪彩,男,汉族,1952年6月16日出生,住洛宁县。申请执行人:杨女,女,汉族,1950年7月26日出生,住洛宁县。被执行人:李阳光,男,汉族,1991年1月25日,住洛宁县。本院在执行李纪彩、杨女申请执行李阳光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阳光与李纪彩、杨女就执行事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纪彩、杨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洛宁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8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朝武审判员 :魏朝彬审判员 :刘胜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 朱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