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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安华与周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安华,周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保39号申请人:杨安华。被申请人:周小兰。本院受理申请人杨安华与被申请人周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安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周小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00元予以冻结,并自愿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小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 海人民陪审员  刘小平人民陪审员  何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石朝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