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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执3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孙奕华、江西中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奕华,江西中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熊永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3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奕华,男,汉族,1949年6月7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江西中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31942106A,地址:赣州市文清路8号(中联商城内),老年活动楼后栋二楼。法定代表人熊永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熊永盛,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生,经商,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人孙奕华与被执行人江西中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熊永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47686元及行为履行,因本案案情复杂,被执行人熊永盛长年在外务工,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梅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成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