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丹阳荣可达电镀有限公司与镇江弘耀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荣可达电镀有限公司,镇江弘耀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424号原告:丹阳荣可达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常麓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3312976626。法定代表人:胡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金廷,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菊祥,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弘耀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西村唐岗村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313709280B。法定代表人:杨涛。原告丹阳荣可达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弘耀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荣可达电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学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