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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陈某3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484号原告:陈某1,男,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陈某2,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天津建筑段工人,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陈某3,女,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陈某3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于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78元,减半收取3889元,由原告陈某1自愿承担。审 判 员 王志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陈硕天书 记 员 马彤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