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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建波与张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波,张大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032号原告张建波,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张大伟,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本院审理的上列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