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朝江、覃献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朝江,覃献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270号申请执行人:孙朝江,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覃献营,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朝江与被执行人覃献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覃献营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庆朝审 判 员 王锦荣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曾其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