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兴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1刑初16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兴发,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文盲,个体户,住福安市。2002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0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赌博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11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11月30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1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兴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羽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兴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30日2时许,被告人陈兴发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浙E×××××小轿车从福安市阳头街道会展酒店门口沿金山路往城北街道穿山踣方向行驶,行经穿山路八角亭路段时,遇福安市公安局民警执勤,即弃车逃离,后返回现场,配合执勤民警进行呼气酒精测试。2016年12月5日,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兴发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9.25mg/l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兴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证言,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等鉴定意见,扣押的浙E×××××小轿车等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违法和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涉嫌酒后驾驶嫌疑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代收行政罚款收据、福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呼气酒精测试过程、采集血样过程光盘,被告人陈兴发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兴发有前科,无证驾驶,从重处罚;其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96)?)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兴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折抵罚金,余款25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毛奶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浩宁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