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斯凯孚公司与范春跃、响水县鼎润传动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凯孚公司,范春跃,响水县鼎润传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209号原告:斯凯孚公司(AktiebolagetSKF),住所地瑞典哥德堡SE-41540。法定代表人:CarinaBergfelt。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欣然,上海嘉颖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铭,上海嘉颖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春跃,男,1960年12月5日生,汉族,职工,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秀梅,江苏写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响水县鼎润传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经济开发区支三路(创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张军。原告斯凯孚公司诉被告范春跃、响水县鼎润传动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斯凯孚公司于2017年3月26日以“已与被告范春跃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斯凯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凯孚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斯凯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 娟审 判 员 高 翔人民陪审员 郭小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钱金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