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周保银、臧新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保银,臧新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4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保银,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赌博于2014年2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臧新生,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遂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李新鸿,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6)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保银、臧新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保银、被告人臧新生及其辩护人李新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臧新生、周保银经预谋准备开设赌场。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25日期间,臧新生、周保银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与通达路交叉口“天中豪园”小区3号楼1单元1602室租房合伙开设赌场,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投注等手段,以“龙虎斗”的赌博方式招揽赌客进行网络赌博。臧新生主要负责记账,周保银主要负责招揽参赌人员。二人通过网银转账、银行转账、ATM机存现等方式,向位于缅甸的境外赌场人员“银河国际”指定的账户存入赌资,从参赌人员每次押注赢得的钱款中抽取5%作为利润,二人约定利润平分。经鉴定,被告人臧新生、周保银开设赌场涉案赌资2820175.37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周保银、臧新生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物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臧新生、周保银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周保银、臧新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臧新生的辩护人提出臧新生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臧新生、周保银经预谋后,由周保银提供身份证件、臧新生支付租金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与通达路交叉口“天中豪园”小区3号楼1单元1602室租赁房屋开设赌场。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25日期间,臧新生、周保银在租房处合伙开设赌场,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投注等手段,以“龙虎斗”的赌博方式招揽赌客进行网络赌博。臧新生主要负责记账,周保银主要负责招揽参赌人员。臧新生、周保银通过网银转账、银行转账、ATM机存现等方式,向位于缅甸的境外赌场人员“银河国际”(身份不详)指定的账户存入赌资,从参赌人员每次押注赢得的钱款中抽取5%作为利润,二人约定利润平分。经鉴定,被告人臧新生、周保银开设赌场涉案赌资金额2820175.37元。另查明,公安机关已收缴被告人周保银的违法所得4350元,收缴周保银及参赌人员刘伟、罗腾飞赌资共256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供述⑴周保银供述:2015年7月份,臧新生出资4万元,以他的名义在“天中豪园”租赁一套房子,期间,臧新生让他召集人员参赌,押注赌“龙虎”,他出资2万元作为赌资,臧新生负责和缅甸的“银河国际”庄家联系和汇款,他除召集参赌人员外,自己也参与押注,他曾按照臧新生指示向“银河国际”转钱,按参赌人员赢钱数额的5%抽头,抽头的钱由他和臧新生平分后大部分用于参赌人员吃喝、抽烟和娱乐消费,共获利多少记不清。⑵臧新生供述:2015年7月份,周保银提议与他合伙开设“龙虎斗”赌场,他同意。周保银租赁“天中豪园”的一套房子,他给周保银4万元现金,后周保银也出资2万元,周保银负责购买“龙虎斗”设备,庄家在缅甸,名字叫“银河国际”,前期周保银与庄家联系,后期让他负责联系庄家并记账,周保银负责召集参赌人员,期间,用他的建行卡向庄家转钱。他们按照参赌人员赢钱的5%抽头,抽头的钱部分被参赌人员借走。2.证人证言⑴周肖肖证言:2015年11月份,她父亲周保银提出使用她建行卡,2016年1月份,她以自己名义开办一张建行卡给她父亲使用。期间,她曾使用该银行卡帮周保银在银行ATM机上取款、转款。同年2月份,周保银被民警抓走,她给周保银的建行卡也被搜走,后她以丢失为名重新补办一张,并将卡内1万多元现金取出上交公安机关。她在周保银租的房子居住期间见过臧新生。⑵余婷婷证言:2015年八九月份,她通过朋友认识周保银,周保银让她到其开设的赌场帮忙做饭,该赌场是周保银和臧新生合伙开设,以“龙虎斗”的形式押注,叫“大勇”(指臧勇)的男子负责报码,“大勇”离开后,她负责报码并记账,偶尔也参与押注,周保银和臧新生负责与庄家联系,二人按照赢钱的5%比例抽头。⑶刘伟证言:他从2015年八九月份到周保银租房处参与赌博,每次由周保银给他打电话,赌场是周保银和臧新生合伙开设,平时由周保银管理赌场。“大勇”在赌场中负责报码和记账,有时余婷婷也帮周保银记账收钱和打电话联系庄家。陈志民和罗腾飞也参与赌博,赌博期间他曾帮周保银取过钱。⑷罗腾飞、陈志民证言,证明他们曾去周保银在“天中豪园”开设的“龙虎斗”赌场赌博,周保银按照赢钱的5%抽头。⑸臧勇证言:周保银和臧新生合伙在“天中豪园”小区租房开设“龙虎斗”赌博,二人负责管理赌场,他按照周保银的安排在赌场帮忙存、取钱、端茶倒水、报码,周保银与庄家电话联系,然后对方发网址、账号和密码,登陆之后参赌人员开始押“龙虎”进行赌博。周保银和臧新生按照赢钱的5%抽头。⑹周坤证言:他父亲周保银在“天中豪园”租房居住,他在该租房处居住期间,曾帮周保银和家中的两个陌生男子取过两次钱,他不知周保银赌博之事。3.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周保银、臧新生开设赌场位于驻马店市通达路与骏马路交叉口天中豪园小区3号楼1单元1602室,房内电脑显示器、监控录像设备,显示“龙虎斗”的画面,查获的现金、手机及参赌人员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赌博现场查获周保银银行卡6张、现金14750元;查获被告人臧新生银行卡10张;查获电脑显示器3台、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2台、记账单;查获参赌人员罗腾飞现金5200元(赌资2000元)、刘伟现金3800元(赌资1300元),并将以上物品和现金扣押。5.银行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周保银、臧新生用于与庄家联系周转赌资的银行卡资金往来情况。6.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臧新生、周保银从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2月25日开设赌场期间,涉案赌资2820175.37元。7.视听资料,即周保银等人在ATM机交易录像视频、天中豪园抓获现场录像、周保银、臧新生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周保银等人在开设赌场期间转钱、取钱,公安机关抓获参赌人员及对二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8.辨认笔录,证明余婷婷、刘伟、陈志民均辨认出开设赌场的被告人臧新生和周保银。9.书证⑴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刘伟、罗腾飞因参与赌博被行政拘留和罚款;余婷婷因为他人赌博活动提供服务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⑵收缴、追缴物品清单、罚没收据,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周保银违法所得4350元和赌资22300元,收缴刘伟赌资1300元、罗腾飞赌资2000元。⑶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天中豪园小区3号楼1单元16楼1602室的承租方系被告人周保银。10.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在“天中豪园”小区赌博现场将被告人周保银抓获;同年3月17日,被告人臧新生在“爱家公寓”楼下被民警发现,民警遂将其带至公安机关。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周保银、臧新生的刑事责任年龄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保银、臧新生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接入境外赌博网站的方式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涉案赌资2820175.37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论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周保银、臧新生共同预谋、分工合作,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周保银有劣迹、二被告人亲属均代为履行财产刑义务,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予以酌情考虑。关于被告人臧新生的辩护人提出臧新生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臧新生系被民警发现并抓获,无主动投案情节,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自首;臧新生与周保银共同出资开设赌场、共同经营管理赌场、利润平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周保银、臧新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保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二、被告人臧新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银行卡、赌博用具电脑显示器、主机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红宇审判员 王纪锋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