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临江冰红酒业有限公司与丁元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江冰红酒业有限公司,丁元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289号原告:临江冰红酒业有限公司。地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吕彦龙,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丁元君,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住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杰,吉林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江冰红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元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江冰红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江冰红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江冰红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临江冰红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蓉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天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