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都布新吉亚与巴音布拉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布新吉亚,巴音布拉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35号原告都布新吉亚,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沙如拉,女,1967年3月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与原告都布新吉亚系夫妻关系。被告巴音布拉格,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无职业,现具体住址不详。原告都布新吉亚诉被告巴音布拉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关于此事,由被告写下的借据一份予以证实。现因被告被众多债务所迫,已经失去偿还能力,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和逾期支付借款的加倍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审查认为,根据立案时原告都布新吉亚提供的被告巴音布拉格住址及电话号码,本院无法向被告巴音布拉格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也无法查证被告巴音布拉格的具体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都布新吉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退回原告都布新吉亚。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嘉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车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