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胡璐华、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璐华,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513号申请人:胡璐华,女,汉族,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陈建军,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本院在执行胡璐华与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意以被执行人陈建军所有的位于铜陵市铜官五区2栋607室房屋以评估价抵偿双方之间的全部债务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建军所有的铜陵市铜官五区2栋607室房屋以评估价50.86万元,交付申请人胡璐华抵偿被执行陈建军欠其借款本息。铜陵市铜官五区2栋607室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胡璐华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胡璐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江山红审判员 俞金文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耀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