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郭立堂与孟祥波、刘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堂,孟祥波,刘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057号原告:郭立堂,男,195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字,山东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波,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明珍,女,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强,临沂兰山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堂与被告孟祥波、刘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立堂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