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1052张跃峰与江苏昌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跃峰,江苏昌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0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跃峰,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昌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上诉人张跃峰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昌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106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跃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昌昇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其诉求中“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中原、被告颠倒系笔误,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笔误应该具有救济途径即庭审中予以纠正,但一审法院却剥夺了其更正权,不同意其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一审法院的做法于法相悖。2.对本案诉讼请求的错误,一审法院未尽释明义务。3.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处理。张跃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跃峰向昌昇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32234.08元(含仲裁开庭时变更的追加诉求);2、判令由张跃峰支付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查明,张跃峰于2016年6月20日向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昌昇公司)与申请人张跃峰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9466.67元”。现张跃峰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张跃峰向昌昇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32234.08元”。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张跃峰提出的诉讼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因法院已立案受理,应当驳回张跃峰起诉。一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跃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给张跃峰。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跃峰在就本案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仲裁时,其申请为要求昌昇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虽然其在起诉书上书写为“判令张跃峰向昌昇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32234.08元”,但其在一审庭审中即进行纠正,结合张跃峰仲裁中的主张,张跃峰称其起诉书中系笔误的主张符合常理,本院予以支持,张跃峰更正后的诉讼请求已经仲裁前置程序,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1060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泊霖审 判 员 王吉美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陆媛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