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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执3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文刚、郑安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刚,郑安良,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3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文刚,男,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证件号码133031195403286613。委托代理人:陈好珍,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执行人:郑安良,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证件号码330322196408042019。被执行人: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榕花大街696号。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冀1128民初175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及车辆,现因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申请人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及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强人民陪审员 励 纲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彦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