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计全洲与李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全洲,李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3263号原告计全洲,男,汉族,1950年10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伟杰,男,汉族,1984年8月14日出生,住中牟县。原告计全洲诉被告李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计全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2月2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捌万元没有支付。现原告也需用钱,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捌万元,利息1.6万元(2016年2月23日—2016年12月23日,月息2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伟杰未到庭未答辩。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举证及本庭审明的情况,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2月23日,被告李伟杰向原告计全洲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计全洲现金80000元整(捌万元整),期限三个月归还,借款人:李伟杰2016.2.23。”在庭审中,原告计全洲表示被告李伟杰未向其偿还过任何钱款。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2016年2月23日,被告李伟杰向原告计全洲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计全洲现金80000元整(捌万元整),期限三个月归还,借款人:李伟杰2016.2.23。”在庭审中,原告计全洲明确表示被告李伟杰未向其偿还过任何钱款。被告李伟杰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答辩,故本院对于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诉求被告李伟杰偿还其欠款捌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计全洲诉求利息1.6万元,自2016年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月息为2分,本案借条中未对利息做出约定,故本院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即2016年5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持其利息诉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计全洲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直至被告清偿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李伟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10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代理审判员 杨 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