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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张庆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张庆江,张婧欣,候现均,郑风燕,侯现勇,邵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驻地。负责人:訾敬山,行长。被执行人:张庆江,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婧欣,女,199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执行人张庆江之妻,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候现均,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郑风燕,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执行人候现均之妻,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侯现勇,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邵风春,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执行人侯现勇之妻,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庆江、张婧欣、候现均、郑风燕、侯现勇、邵风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庆江、张婧欣、候现均、郑风燕、侯现勇、邵风春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