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金作学与郑家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作学,郑家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68号原告:金作学,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家发,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金作学诉被告郑家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郑家发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熊 婧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余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