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徐星贵与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营业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星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332号原告:徐星贵,女,汉族,1961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练志学,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江北区观音桥西环路2号北城旺角A区平街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2889769J。法定代表人:陶新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欣,女,汉族,1986年4月3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江北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栋,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江北支行员工。第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重庆金融中心B幢(平安财富中心)电梯层第4、25、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403255。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女,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公司员工。原告徐星贵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第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徐星贵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星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星贵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星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游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