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雪梅与蓝田县灞川果林菌类种植场借款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雪梅,蓝田县灞川果林菌类种植场,许晓荣,许晓华,许晓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3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雪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全利,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蓝田县灞川果林菌类种植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纪纲,该种植场工作人员。原审被告:许晓荣。原审被告:许晓华。原审被告:许晓棠。再审申请人王雪梅因与被申请人蓝田县灞川果林菌类种植场及原审被告许晓荣、许晓华、许晓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6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雪梅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诉请的借款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无论本案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均已超过《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五年时间;(二)本案的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存在,缺乏证据予以证明。在本案关键细节未查清的情况下,借贷事实是否存在难以认定。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蓝田县灞川果林菌类种植场提交意见称,本案一、二审法院均已查明确认了借款事实的发生及答辩人持续催要借款的事实。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西安市崇皇暖通环保设备厂系许军政生前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许军政生前以西安市崇皇暖通环保设备厂的名义向蓝田县灞川果林菌类种植场借款52万元人民币并约定按银行利率计息,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处王雪梅、许晓荣、许晓华、许晓棠在继承许军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西安市崇皇暖通环保设备厂虽因未申报年检而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但并未办理清算注销手续,且蓝田县灞川果林菌类种植场持续主张权利,故本案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综上,申请人王雪梅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雪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存才代理审判员 杨亮亮代理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宏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