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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潘小珍、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小珍,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95号申请人潘小珍,女,1980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湾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窑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鸠劳人仲调字第032号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入34160.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程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