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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玉周诉邓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周,邓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徐玉周,男,汉族,1958年3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邓西平,男,汉族,1962年6月18日出生,现羁押于河南省第一监狱。徐玉周诉邓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邓西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玉周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邓西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玉周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邓西平名下银行存款1060371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被执行人邓西平名下位于金水区博颂路16号2号楼东6单元163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邓西平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