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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祥琼与垫江县实验小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琼,垫江县实验小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356号原告:陈祥琼,女,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垫江县实验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月阳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廖才进,该校校长。原告陈祥琼与被告垫江县实验小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陈祥琼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祥琼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祥琼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王明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邱竟翔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