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亦成与赵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亦成,赵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民初1136号原告:黄亦成,男,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洁,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胜蓝,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杰,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黄亦成与被告赵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亦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洁、邬胜蓝,被告赵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亦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35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2681元(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为方便立案暂计算至立案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原告聘请被告担任海伦春天住宅小区第一期工程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直至2015年4月止。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拖欠被告的工资。2015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欠原告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间海伦春天项目一期工资共计65000元,并承诺2015年12月底前付清。截至2017年1月26日,被告只向原告偿还了30000元,未再支付余款,遂酿成纠纷。被告赵杰承认原告黄亦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赵杰承认原告黄亦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杰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亦成工资35000元,并赔偿原告黄亦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的利息损失2681元,以及此后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35%计算,直至35000元工资被全部偿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被告赵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娅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