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邑县建设西路南侧。被执行人:张占林,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武邑县韩庄镇张泊庄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金钱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小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颜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