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凌彩云与贵州省铜仁市茂康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彩云,贵州省铜仁市茂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674号原告:凌彩云,女,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丰县人,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农村公路管理局退休干部,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告:贵州省铜仁市茂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北关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泽意,该公司经理。原告凌彩云与被告贵州省铜仁市茂康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凌彩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4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24元,由原告凌彩云负担。审判员 饶和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龙仲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