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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4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郑X国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X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4民初208号原告:郑X国,男,汉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乌兰大街乌兰丽苑商住小区2#商业楼。原告郑X国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郑X国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X国因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后向���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X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717元,减半收取计859元,由原告郑X国负担。审判员  韩永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慧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