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前富与蒋永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前富,蒋永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民初1294号原告:王前富,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断石乡谭桥村*组村民。被告:蒋永洪,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中新镇12村*组村民。原告王前富与被告蒋永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前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永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前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人工劳务费25000元;2.被告另支付原告讨要工资的车旅费、生活费、误工费及利息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至10月5日在被告承包的拉萨至成都铁路拉林段从事修建桥墩及钢筋綁扎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至今尚欠原告人工劳务费2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起诉提出如上请求。王前富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欠条。被告蒋永洪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前富于2016年4月26日至10月5日在被告蒋永洪在飞腾劳务公司所承包的中铁五局拉林铁路三标二项目部工地做工,工程完工后,被告蒋永洪口头承诺春节前结算工资,2017年2月9日被告蒋永洪向原告王前富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王前富在中铁五局拉林铁路三标二项目部做工工资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欠款人飞腾劳务公司蒋永洪签名,2017.2.9.”。后经原告王前富多次催收未果。原告王前富起诉来院,提出如上诉请。本院认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务合同期间,因劳动报酬所发生的争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原告王前富在雇佣活动中未与被告蒋永洪签订用工协议,,双方也没有约定,原告王前富在被告蒋永洪所承包的工地务工是实,被告蒋永洪理应按双方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对原告王前富要求被告蒋永洪给付讨要工资的车旅、生活、误工费及利息6000元的请求,因原告王前富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王前富要求被告蒋永洪给付人工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蒋永洪给付王前富人工工资25000元,此款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付清;二、驳回王前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3元,由蒋永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佳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