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徐成杰与青岛日昇源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聚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杰,青岛日昇源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聚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盛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孙鹏程,孟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486号原告:徐成杰,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波,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日昇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樊文。被告:青岛聚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张燕。被告:青岛盛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辛彤彤。第三人:孙鹏程,男,汉族。第三人:孟琮,女,汉族。原告徐成杰与被告青岛日昇源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聚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盛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三人孙鹏程、孟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徐成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杰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匡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