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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占国与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国,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占国,男,生于1982年10月18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金阳小区10号楼3单元602室,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郝东,男,生于1983年9月1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金阳小区金沙苑3号楼702室,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占国与被执行人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占国借款本息人民币13.7万元,并支付其中本金10万元从2016年3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20元、保全费1205元、申请执行费2020元。经查,被执行人郝东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郝东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