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瑞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开、董耀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董耀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瑞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李开,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执行人董耀凡,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现租住瑞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瑞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耀凡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审判员 范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柯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