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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字第9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吴平与任雨阳、许林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平,任雨阳,许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9042号申请执行人:吴平,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任雨阳,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西县,。被执行人:许林峰,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3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平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任雨阳、许林峰偿还借款5244000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14年3月17日为2789970元,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5244000元为本金,按每月2%标准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68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77009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11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任雨阳、许林峰及其近亲属、关联企业拖欠巨额债务,涉及大量债务纠纷,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人民法院有众多案件立案执行,名下的财产全部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轮候查封,除已被查封的财产,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4月1日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9042号案件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执行长 王 羽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雪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