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7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海龙与王月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龙,王月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196号原告:杨海龙,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电焊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月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龙诉被告王月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海龙负担。审判员 诺明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永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