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成华区四发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成华区永泰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刘永根、王世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华区四发建筑机械租赁站,成华区永泰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刘永根,王世刚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562号原告成华区四发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成都市成华区。经营者:龙昌平。委托代理人:雷勇,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吴魏。被告成华区永泰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成都市成华区。经营者:刘永根。被告刘永根,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王世刚,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华区四发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成华区永泰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刘永根、王世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华区四发建筑机械租赁站申请冻结被告成华区永泰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八里庄支行的账户存款(账号:,限额150万;冻结被告刘永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万年场支行的账户存款(账号:),限额150万元;查封被告刘永根名下“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1辆(车牌号),限额108884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对本案诉讼保全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华区四发建筑机械租赁站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成华区永泰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八里庄支行的账户存款(账号:),限额150万。冻结期限为一年,金额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二、冻结被告刘永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万年场支行的账户存款(账号:),限额1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金额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三、查封被告刘永根名下“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1辆(车牌号,限额108884元。查封期间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