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1执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殷旭民、留荣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旭民,留荣迪,夏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940号申请执行人殷旭民,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留荣迪,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夏成春,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11月16日丽水青田法院(2016)浙1121民初1678号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留荣迪、夏成春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夏成春已退休,其退休工资已转至青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夏成春中国工商银行丽水青田江南支行帐号:12×××87中的存款250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继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邹 谏 关注微信公众号“”